5月26日,杨栋梁签署第78号总局令,决定废止和修改非煤矿山领域九部规章。
废止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
修订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登记备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其所管辖管道途经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一)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2000万元的罚款。
3、《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删去)。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删去)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删去)。
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5、《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修改为: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增加: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修改为: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修改为: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8、《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中所列试生产安全保障措施组织试生产,生产设施试生产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试生产正常后,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修改为“组织安全竣工验收”)。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设施、作业设施、延长测试设施和弃井(删去)未按规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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