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重特大设备损坏、重特大火灾、全厂全停电、重大人员伤亡、大坝垮塌等重特大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最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电力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组织保障、技术保障、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三条 总厂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分工,相互协调进行电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水力发电总厂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 指 挥:厂长
副总指挥:党委书记 生产副厂长
成 员:其余厂级领导、副总、总厂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各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厂生产计划部,办公室主任:生产计划部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生产计划部副主任
第四条 总厂各单位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单位行政正值担任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及相关专责及班长担任。
第五条 总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规定;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的领导;指挥本单位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改;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六条 办公室职责:
(一)总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协调、指挥;
(二)根据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
第七条 总厂组织制定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与处理体系:
(一)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二)重特大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三)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四) 电站全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五)大坝垮塌事故及防汛应急预案;
(六)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的制定遵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部门;
(二)应急处理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部门;
(三)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
(四)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五)应急处理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六)应急处理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措施;
(八)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经费保证;
(十)应急处理预案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总厂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时,将并网小水电站统一考虑,提出并落实相关的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第十条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由总厂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决定是否宣布水力发电总厂处于应急处理紧急状态,统一指挥和调度总厂内一切有效资源进行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并视情况请求网省公司及四川省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援助,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事故情况和性质,总厂组织各单位、部门进行事故抢险。
第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总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系统有关规程规定如实准确及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总厂主要领导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和救援,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技术保障
第十二条 为了防止全站停电事故,编制的“全站停电事故的处理预案”要结合系统运行方式、电站特殊运行方式、恶劣气候条件、季节性事故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经审批后印发相关单位学习、演练。总厂组织一年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确保厂用电。
第十三条 为了防止全厂停电事故,在条件成熟时分站进行黑启动试验,检查黑启动机组的启动特性、响应速度和对电网提供启动电源的能力。试验成功后备案并上报省公司。
第十四条 各站中控室是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守长是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发生重要设备事故时,立即向电网调度员报告故障现象及设备故障情况,并按照事故处理规程和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进行事故处理。事故处理过程中,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
第十五条 为了防止地震、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电力设施大面积受损,总厂集中储备抢险物资,每年开展一次防汛抢险演习,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反应快速、有效。
第十六条 为了防止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全厂各单位要对化学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重大施工作业、上下班交通运输等重大危险环境,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危险源隔离、消防设施、医疗救护等各方面的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预防和人员抢救体系。
第十七条 为了防止大坝垮塌,总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电力防汛和大坝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总厂防汛手册的规定执行。在发生重大险情时,要立即向地方防汛指挥部门和上级单位汇报。
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第十八条 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事故抢险和处理时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与抢险和事故处理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 在发生事故时,当值值守长或工程师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技术规程》及总厂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总厂《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立即通知本单位和总厂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映秀生产值班室及事故处理单位。
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事故处理严格执行《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其他事故则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值值守长或工程师是事故处理的直接领导人,在事故处理中,要尽量减少事故处理时间,为抢修创造一切必要的有利条件和安全措施,确保以最短的时间,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抢修任务。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抢修命令由当值值守长或工程师请示厂长(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同意后发布,汛期紧急情况下可由映秀值班厂领导决定。厂属各单位无条件执行,保证事故抢修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对总厂“事故抢修命令”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保证手段,本单位所属范围一般性事故,应有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急方案,并报总厂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员在接到“事故抢修命令”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事故抢修人员和运输车辆白天10分钟内到达映电宾馆,夜间30分钟内达映电宾馆,若确无运输车辆事故抢修人员可采取其他方式的交通工具参加事故处理和事故抢修,各辅助生产单位,主动为事故抢修创造有利条件,保证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当发生人身触电、弱水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采取现场急救,并联系救护车送医院救治;当发生骨折等人伤时,现场人员需对伤员进行临时包扎固定后联系救护车送医院救治;事故后通知本单位和总厂有关领导及安全监察部、生产计划部、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六条 生产区域发生火灾事故时,除通知本单位和总厂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映秀生产值班室外还需通知武保部消防专责及领导;现场人员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请求武警支援。
第二十七条 总厂各生产现场及各单位领导、值班室备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讯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总厂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处理全过程进行严格考核和监控。对不负责任或渎职者按经济责任大小进行考核和处分,构成犯罪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总厂外特大安全事故时,总厂各单位要坚决服从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保证重要用户的安全可靠供电,同时要尽快组织排除险情,修复受损设施,恢复送电。
第三十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流程: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