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始正式实施。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此,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在固体废物领域被强制。
所谓环责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主体因其污染环境导致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现实中,有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环境突发事故,往往会因企业停产乃至破产倒闭等而无法支付赔偿费用,结果给受害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企业只要投保了环责险,实际上也就等于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了权益保护机制。如此一来,若再遭遇环境事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全部由保险机构承担,企业只需负担一定的保费支出。
遗憾的是,即便是如此简单的制度安排,仍然无法激起一些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因为对于它们来说,保费负担与赔偿激励不相容,且事故本身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以致于投保环责险并不能成为企业的理性选择。借政府之力强制企业投保,有助于填补环责险有效需求不足缺口,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权益保护机制。
实施环责险有助于增强环境政策工具协同效应。迄今为止,在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人们已探索出不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主要由技术手段(清洁能源技术等)、行政手段(限产、限排等)、经济手段(罚款、环境税等)和包括环责险、环境产权交易等在内的市场手段构成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理论上,作为环境政策工具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任何工具的缺位,都会对整体的协同效应产生难以预期的影响,因为它们之间是天然啮合的,具有内在的依存性和互补性。实施环责险有助于增强环境管理的整体性和完整性。
环境问题的核心就是消除负外部性,避免公地悲剧。实施环责险能够迫使企业将本应内在化的环境风险防控成本(环责险)纳入到产品成本核算体系之内,使其产品成本能够真实反映资源环境代价。然后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从而达到助推环保的目的。
实施环责险,保险机构成为事实上的环境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这一制度安排的直接经济效应是倒逼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做到环境风险损害与保险保障相匹配;在承保期间进行“环保体检”,及时为投保企业装上“安全阀”。总之,保险机构为缓解环境风险赔偿责任压力所作的一切努力,在客观上起到了提升环保质量和效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