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3100工作面三部皮带机头拐弯处两节伸缩风筒接口不严,6号肆点班,7号零点班两次被吹断。经通风科与综掘一队协商后,对该处风筒进行更换。为确保换风筒期间的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更换风筒时间安排在2月7号八点班。
更换风筒期间,当班安全员、瓦检员、跟班队干必须都到现场后,方可进行工作。
停风前,必须确保切眼正头停止掘进作业,所有人员都撤离到三部皮带机头,设置警戒线并派专人看护,不得有人擅自进入或误入工作面。
4.更换风筒工作综掘一队要按排足够的人员完成,并有跟班队干及当班班长在现场协调指挥工作,尽可能缩短停风时间。
5.更换风筒期间,综掘一队要安排专职局扇司机现场看护2×22kw局扇风机,坚守岗位。
6.为预防在2×30KW风机在停风期间,工作面瓦斯超限,特补充排瓦斯措施。具体如下:
1)所有参加排放瓦斯人员使用的矿灯,必须经机电科防爆小组检查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2)排放瓦斯所使用风机型号:22KW局扇,各种机电设备、电源不得经过排放的回风流经路线。
3)掘进一队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将风筒接至巷道口并备足排放风筒,排放巷道内风筒由排放人员随排随接。
4)排放前由瓦检员在排放巷道四周检查瓦斯浓度及支护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排放工作。
5)排放人员必须戴便携式瓦检仪进入巷道排放,所使用矿灯、仪器必须防爆性能良好,严禁失爆。
6)排放前,排放负责人必须检查通风系统,确保排放区域内通风设施正常及通风路线畅通。
7)排放前,必须在各风道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安设一台瓦斯传感器及瓦斯断电仪,控制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确保排放风流中CH4<0.75%、CO2<1.5%,当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0.75%时,用风筒整流器调节风量。
8)排放瓦斯前,必须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 m 范围内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不超过0.5% 时,方可启动局扇。
9)排放前必须制定专人在规定地点设好警戒,警戒人员由排放负责人亲自安排,严禁擅离岗位,警戒设置好后,由排放负责人检查排放范围内人员是否全部撤离。
10)排放前,排放瓦斯停送电负责电工,负责切断排放瓦斯所经巷道内的的一切电源。
11)所有停电开关必须悬挂停电警示牌,并由停送电电工负责看守。
12)参加排放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人员末到岗或末下达排放命令之前,不得排放。
13)只有当断电撤人、警戒等上述工作就绪后,现场指挥人员方可下达排放命令,当排放工作末严格执行排放措施或排放过程中出现不安全隐患时,现场指挥和监督人员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或停止排放。
14)安全员,跟班队干负责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措施执行情况,措施不落实,不准排放瓦斯。
15)排放用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人看管,并按现场指挥人员的命令停开,排放过程中必须随时检查局部通风机是否吸循环风,严禁局扇抽循环风。
16)控制风量人员要听从指挥(由瓦斯排放小组指派专人负责),统一行动,严禁不听指挥,擅自调节风量。在排放瓦斯的巷道内使用的光瓦仪,必须经过全面检测,更换药品﹑确保气密性完好,严禁使用飘零﹑精度不准仪器。。
17)加强瓦斯排放系统内回风流的瓦斯检查,当回风流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5%时,立即调节风机风量来降低瓦斯浓度。
18)排放时,人工使风筒整流器调节供往排放地点的风量控制瓦斯排放量,确保排除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汇合处CH4<0.75%、CO2<1.5%,并将风筒逐节往前延伸,禁止利用“一风吹”或间断停开局扇的方法排放。
19)排放时,应控制风筒出口端,使其在不同断面上,由外向内,逐渐推进,在同一断面上,自下而上全断面排放瓦斯。
20)排放过程中因切电影响的其他地点的掘进工作面。在复电后,局扇供风前指定专人立即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在瓦斯不超限时,立即恢复供风,否则应及时汇报,进行排放。
21)排放结束后,只有在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必须指定专人检查CH4、CO2浓度,特别是巷道宽帮高顶处,排放瓦斯巷道及回风流区域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时,经稳定20分钟无异常后,方可恢复正常通风,撤回警戒。
22)排放结束后,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情况,得到准许后,排放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23)排放后,由局扇工将风筒按标准吊挂好。
24)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施工单位电工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电气设备完好后,汇报机电科有机电科统一安排送电。
25)瓦斯排放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排放经过,通风技术主管要负责审查。
26)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值班矿长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学习,严格按措施执行。
27)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应在措施上签字,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