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制度
(一)交接班制度
1、上下班之间必须实行现场交接制度,主交接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及当班的处理情况。
2、跟班矿长出井后要完善交接记录。
3、上一班的交接情况要保证下一班正常工作2小时以上,否则上一班的跟班人员要负一定的责任。
4、不进行交接工作而盲目安排工作造成后果的交接班责任人要负责全权责任。
5、当班能处理的隐患不得故意拖在下一班处理,否则按违章违纪处理。
6、不按时填写交接记录的按旷工处理。交接班时要交接清处工作面的进展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和未处理完的安全隐患。
6、交接记录必须负责它的真实性,不得造假,一经发现罚款50-100元/次。
7、当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交班,否则由当班跟班人员负责。
8、上一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下一班不得接班,否则后果由接班人员负责。
(二)敲帮问顶制度
掘 进工作面敲帮问顶由当班跟班安全员、作业地点的临时负责人负责施工地点及退后安全路线上的敲帮问顶,作业地点作业前必须先处理碛头的危岩松渣,打紧作业地点的支护,认真进行背帮接顶。
(三)巷道维修制度
1、为了确保井下主要巷道能正常运输、通风、管道电缆的敷设,行人安全,必须安排专职人员对主要巷道进行维修;
2、专职维修人员直接由矿长指挥,服从矿长的安排调动;
3、维修人员必须带齐工具,选好维修巷道所用的材料。
4、井巷专职维修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按时参加班前会,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维修人员不准入井上班。
5、井巷维修人员的基本职责范围:
①保证井巷清洁卫生,安全整洁,无杂物,水沟畅通;
②看见电缆掉道(入沟)要随时悬挂好;
③认真对主要巷道(总进风管、总回风巷道、提升巷、人行下山、采区运输巷、采区回风巷)进行敲帮问顶,及时处理悬渣危石,及时进行支护、架道等。
6、保证已掘巷道及工队交付使用的工程能正常运行。
7、井巷维修的原则,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人员不准里边工作或休息。
8、平巷可以采取分段进行,但每一段必须有安全出口。
9、斜巷不能分段进行维修。
(四)通风、瓦斯管理制度
1、掘进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进风必须保证适宜的温度,在2℃以上。
3、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4、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5、风量计算: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2)按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6、对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7、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8、加强主要风门和通风设施、盲巷、临时停工地点的管理,不得随意打开密闭墙。
9、掘进工作面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局扇前)装设甲烷断电仪。
10、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11、必须随掘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联络巷道。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12、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13、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14、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15M/S。
(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3米。
(4)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5)严禁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6)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7)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15、瓦斯防治
(1)掘进回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超过1%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掘进工作面进风中瓦斯和二氧化碳超过0.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掘进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4)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6)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7) 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开启。
(9)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10)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11)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1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13)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
(14)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15)井巷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16)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应检查瓦斯,不得空班漏检。
(17)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不得少于3次。
(18)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五)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1、井下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具有MA标志,无MA标志的电器设备不得入井使用和安装。
2、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完善三大保护和三专两闭锁设施,井下电器做到三无(无鸡子、羊尾巴、明接头)、四有(有过流和漏利民保护装置、有螺丝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档板、有接地装置)、两齐(电缆悬挂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的规定。
3、井下电器设备不得带电进行检修和搬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谁停电谁送电,同时悬挂停电牌。安装和检修电器设备时不得破坏设备的防爆面。不得随意减少和改动设备的配件。电工检修电器时必须用同等级的验电笔验电。电器设备不得带电开盖。
4、井下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定期检修时间,进行设备定期检修并作好检修记录。新设备要进行调试试运行并作好记录。所安装的电器设备要避免矿车碰撞和顶棚渣石的撞击,要便于人员操作。有淋水的地方要有防水措施。井下电器设备要做到防尘防水防潮。要定期进行设备的粉尘清除和除湿,以增加电器设备的安全性。
5、井下电工必须认真进行电器日常巡回运行情况检查和电器设备的失爆检修同时要认真作好记录。各作业地点的电器设备必须要有备用的,保证井下各作业地点正常运行。局扇和相关的控制设备要安装在进风巷道中,离回风口不得低于10米。局扇要加高垫底,防治吸入巷道中的杂物。
6、井下电器设备安装时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避开淋水顶板破碎的地方,垮越巷道时要有特殊的保护措施。电缆线的悬挂高度要符合规定。电缆线要分电压级别和类型用途分别悬挂。对破口的电缆线要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电缆线与水管和风管同侧悬挂时电缆线必须悬挂在风管和水管的上方。
7、每天进行低压电器的调闸试验并作好记录。
8、建立井下电器设备的台账。完善井下电器设备的网络系统示意图。
(六)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掘进巷道工程质量的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巷道掘进作业地点人员的安全,是搞好掘进巷道安全的保证。掘进巷道工程质量由当班跟班人员负责验收,实行谁验收谁负责,不合格的工程必须及时返工直到合格为止。当班跟班人员必须对当班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凡井下第二班接班时必须检查上一班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当班不得接班,下一班接后要对上一班的工程质量负责。下一班返上一班的工程的工资由上一班的跟班人员负责。
(七)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功能。
2、必须保持电缆完好,插头接插可靠,,不准随意关停监控系统,若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不得自行拆除设备。
3、甲烷传感器、风速传 感器、开停传感器、负压传感器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准自作主张随意拆除传感器,采(掘)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必须随采掘工作面的推进而移动。
4、指定专人对系统进行巡查和维护记录,防止甲烷传感器的气窗、负压传感器气管发生堵塞,通信电缆接头牢固可靠,风速传感器方向不正确,开停传感器出现松动等现象。从而保持系统正常运行,避免出现误 差,同时 应按照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瓦检员检查出的结果与甲烷传感器监测的数据当班及时对照,当二者数据差值超过0.1%时,必须查明原因,以所读数大者为依据,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调校。
5、当井下瓦斯浓度超限,开停传感器监控的设备停止运传 ,主要风门开启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或报告生产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处理。
二、安全技术措施
(一)爆破安全措施
1、 井下爆炸材料临时存放安全管理
电雷管、炸药必须分厢加锁,电雷管进行编号登记,发爆器和放炮把手专人管理,不得随便乱放乱丢。
每个炸药厢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6公斤,电雷管不得超过20发。
炸药厢不得用铁质材料制作,只能用木板制作炸药厢。炸药厢要放在支护、顶板完好避开电器设备、淋水的地方。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2、 爆炸材料运输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用专用木厢装运。
(4)装有爆炸材料的木厢,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用其他人员进行运送。
(5)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6)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电器设备附近或其他巷道内。
(7)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8)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9)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
(10)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3、 井下爆破
(1) 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
(2)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4、 爆破作业时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5、 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6、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7、井下煤岩巷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三号)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8、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掘进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9、采掘工作面不得采用反向起爆,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0、掘进工作面遇全岩巷时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1、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1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3、 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4、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5、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6、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要求:
17、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18、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19、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20、爆破前,必须加强对电器设备、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2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22、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23、 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直线150米\转弯巷道75米以外。
24、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5、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6、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27、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十五分钟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8、 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二)掘进工作面施工工艺流程方式
1、安全检查、处理安全隐患、校对中腰线、验收上一班巷道工程质量。
2、清理电器设备和检查瓦斯、打眼
3、检查瓦斯、装药、联线、放炮
4、检查瓦斯、通风、洒水降尘安全检查
5、支护、运输、敲帮问顶平行作业
6、架道、检查验收工程质量
(三)预防冒顶、掘进巷道支护
1、木门架支护:
木门架支护时,材料必须选择直径大于0.14米的坑木作支护材料,背帮材料选择直径大于0.08米的排材,架厢后的巷道高度至轨面起2.0米以上,上下宽度符合规定,脚窝深度不得少于0.15米,所架支护要求背帮严实可靠,支护间距不得大于0.8米,排扛间距不得大于0.25米,煤岩比较松软时要加扛巴片,离掘进碛头10米内的支护要进行联锁,预防放炮冲垮支架,巷道的支护要整齐平直正气。下山掘进巷道支护必须要有一定的迎山角度,同时进行支架联锁。巷道中腰线、坡度、水沟符合要求。巷道转弯时,按一定尺寸缩小小面的支护间距。木门架支护梁头与支柱之间的止口要严密接合,一般情况下梁头止口深度3-5公分,支柱止口与梁头相同,不得有掉口现象。上部空顶距离较大的局部地方要采取接顶措施,认真进行空顶的冲填,冲填厚度不得少于0.8米。架设支护靠近水沟的支柱的脚窝要挖大水沟以下,架厢完毕后要及时掏出水沟。架厢前要严格按坡度要求进行支护施工。进行木门架支护时必须三人进行操作。
2、临时支护:
掘进巷道时如果无法及时进行永久支护时,必须进行临时支护,临时支护标准根据掘进工作面的具体情况决定,临时支护与永久性支护的距离煤巷不得大于1米,全岩巷不得大于5米,临时支护材料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可以使用木独顶支护,可以使用金属磨擦支护或其它材料。临时支护间距不得大于1米。在打眼、爆破作业、掏渣过程中不得随意取消临时支护。临时支护要根据顶板的裂隙情况来确定临时支护的支护位置和方式。未进行永久支护前不得取掉临时支护。进行临时支护时不得少于两人进行操作。
3、钢门架支护:
钢门架支护的巷道高度至轨面起2.0米以上,上下宽度符合规定,脚窝深度不得少于0.15米,所架支护要求背帮严实可靠,支护间距不得大于0.8米,排扛间距不得大于0.25米,煤岩比较松软时要加扛巴片,离掘进碛头10米内的支护要进行联锁,预防放炮冲垮支架,巷道的支护要整齐平直正气。下山掘进巷道支护必须要有一定的迎山角度,同时进行支架联锁。巷道中腰线、坡度、水沟符合要求。巷道转弯时,按一定尺寸缩小小面的支护间距。钢门架支护梁头与支柱之间的止口要严密接合,一般情况下梁头止口深度3-5公分,支柱止口与梁头相同,不得有掉口现象。上部空顶距离较大的局部地方要采取接顶措施,认真进行空顶的冲填,冲填厚度不得少于0.8米。架设支护靠近水沟的支柱的脚窝要挖大水沟以下,架厢完毕后要及时掏出水沟。架厢前要严格按坡度要求进行支护施工。进行钢门架支护时必须四人进行操作。
4、砖石发拱支护:
(1)拆除临时支架
①如临时支架为拱形支架,当巷道压力不大,岩层比较稳固时,可先拆去两帮背板,处理两帮浮矸,在距两帮底槽以里分别为0.3米处挖腿窝,使托棚架在棚顶,用方木或小杆托住支架,拱顶用木楔刹紧,而后可回拆两肩小杆,清除活石,再回拆柱腿,而后用小径长圆木控制两肩,清除矸石再挖底槽。砌完墙再进行放顶,支券胎、砌拱。其托棚的间距,一次拉墙、放顶的长度要按作业规程规定。当巷道围岩破碎、压力较大时,作业规程要有特殊的施工方法;
②如临时棚为梯形棚时,在拆除棚腿前,应先在两帮底槽以里0.3米处挖腿窝,使用四撑棚。四撑棚的规格、材质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接口严密并用扒钉或撑杆连接牢固。四撑棚托原棚不得超过4架,其腿窝要落在实底上确保安全后才能拆除棚腿。拆除棚腿前,先折小杆找活石清理工作面及后退路,而后逐个回拆棚腿,再进行敲帮找活石,有危石但又找不下来的,要用小径长圆木控制好才能挖底槽、砌墙。
(2)挖底槽砌基础
①在控制好两帮或两肩之后,再根据中、腰线定底槽位置,并挂好两侧墙的垂线,根据此线挖底槽;
②挖底槽只能用风镐、手镐进行。如必须放炮,则应有专门措施,防止崩倒四撑棚。挖掘时也要注意四撑棚腿窝,防止松动或高吊;
③砌基础应将水排出,底上铺设30mm的砂浆,基础要够深,料石要平、直、坚实可靠。
(3)砌墙
①首先要校正两侧垂线是否与中线的间距相等,够宽后开始砌墙。料石要平直,灰缝饱满,上下料石的错距不能小于1/4的料石宽度;
②壁后充填要用片石或坚硬矸石,并要随砌随充,用砂浆灌实。砌完后进行检缝;
③混凝土墙要在挖好基础后,安设模板,模板要根据中、腰线安设。而后用拉撑杆固定,浇灌混凝土。混凝土要按规定配比搅拌均匀捣实。
(4)立券胎
①首先按规定的放顶步距进行放顶工作,一人放顶,一人观察。拆除临时支架后,如顶不够高,则需放炮,放炮工作要在找完活石、加固好临时支架、确认安全后才能进行打眼,打眼工作要根据哪里需要哪里打的具体情况进行;
②放完顶找净活石,即可按腰线支托抬棚,棚腿要落在实处。如底上是软松岩则要垫板,托胎棚腿和棚头要用扒钉扒紧。前后棚腿要用扒钉扒牢;
③立胎前先检查胎的规格。立胎时配足人员,由小组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统一指挥。券胎的组合结构应按规程要求施工;
④稳胎工作由卷茬向里进行,第一胎稳在券茬下并与券茬墙卡固,然后用券板、拉杆再稳第二胎,稳好后再测量,调正券胎方向、高低。使其符合设计要求。而后打好拉杆完整券胎的结构,并从两边上券板、铺灰砂、放料石或打混凝土。
(5)砌拱
(1)砌拱要随高度搭设适当的工作台,其梁要用铁轨或专用铁梁,每根梁下面应打上撑柱;
(2)工作台必须搭稳,工作台上的木板要铺平铺严,不许用腐朽或破裂的木板搭设工作台。通过车辆的工作台必须高于车沿300mm以上。在砌拱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工作台的稳定性,以防止发生崩塌;
(3)搭设工作台要使用专用梯子,梁要卡在梯子上,两端至少要探出200mm;
(4)人与矿车通过工作台时,应先打好招呼然后通过;
(5)禁止在工作台上砸垫石,也不允许在工作台上存放过多的料石;
(6)砌拱模板的厚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全套模板必须一致。模板必须随砌随放;
(7)砌拱时应使用顶头灰,灰缝要均匀,灰浆要饱满,防止干缝、瞎缝;
(8)砌拱时必须压好茬,留好长短茬,不得出现齐茬、齐缝。压茬长度不得小于料石长度的四分之一;
(9)砌拱时要注意料石的反正面,不得使反,料石必须贴着模板,放平稳,否则要加好垫石;
(10)要随砌随充填,一般不准使用木料或料石充填。如冒顶过高,需要以木垛接顶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
(11)封顶时要选用合格的料石,并要使用封顶板。而且加好合适的垫石;
(12)砌拱时两边的高度要一致,不许有内借与外借券墙的现象;
(13)砌双层料石,后层的要求要与前层一致,后层料石要求五石见灰,禁止将后层料石乱扔乱放,干码干放;
(14)砸料石不准对人;
(15)砌拱必须从两侧拱基向拱顶对称进行,并保持砌块垂直于拱的辐射线;
(16)每段拱墙砌筑告一段落,都要留有台阶式咬合茬。
(6)回胎清理
①回胎要按作业规程的规定时间进行;
②回胎时要配足人力,由组长或有经验的工人统一指挥,与回胎无关的人员禁止在胎下停留;
③回胎工作应由外向里先去掉拉板上的小垫,并观察券顶有无走动。如有走动时应立即停止回胎工作;④回胎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退路要畅通;
⑤回胎后要将贴在券上模板及封顶板全部回掉;
⑥拆下的券胎、模板应及时洗刷、整理、码放整齐。对损坏变形的应及时修理整形或更换;
⑦禁止使用装岩机回胎;⑧砌券表面不足之处,如灰缝不饱满、局部有蜂窝、麻面等,应用砂浆勾缝、抹面。
(7)混凝土券使用材料、配合比、水灰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搅拌均匀。
(8)混凝土浇注基础,侧墙必须根据巷道中、腰线,首先打稳打牢立柱、底梁、横梁、撑木、组立模板并检查无问题后才能浇灌混凝土,浇灌时要注意,分层浇灌和捣固,每层厚度不大于300mm。
5、全岩巷自拱无支护:
如掘进巷道系坚硬岩层,不易垮落时,可以不用材料支护,利用自然拱进行巷道支护,但要落实专人负责自然拱的检查和敲帮问顶,及时清除已松脱的岩石。
6、单体砌墙支护:
掘进巷道如果系顶板较完整的情况下,巷道两帮无大的侧压时,可以采用砌墙扛顶进行巷道支护。支撑墙体厚度不得少于0.5米。
(四)前探支护、交岔口特殊支护
1、前探支架
架棚巷道都要使用前探支架。新开的掘进进尺够前探梁的长度时,就要使用前探支架。支设前探支架,其操作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放炮前应将前探支架紧固,防止打倒棚子;
②前探支架的长度和材料都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③放炮后先整理放炮打歪斜的支架,并加固接顶,敲除迎头活石;
④松动前探梁的固定点,将外面一个固定点移到最前面的棚子上(锚杆上),向前窜动前探梁。其窜动探出的长度,从新的固定点算起,不得超过规程规定;
⑤前探梁的固定方式和位置、根数都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⑥前探梁必须刹紧背牢。
2、交岔口巷道的特殊支护
对于平巷、倾斜巷道、交岔点、弯道处棚子,必须按照局部支护的施工大样图所对每架棚的具体要求进行架设。交岔口的支护可采用抬棚支架进行支护,交岔口的支护未完工以前不得进行其它的工作。如果支架跨度太大可以使用钢架作横梁,钢架的规格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五)运输安全措施
1、掘进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2、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3)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3、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4、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5、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6)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6、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2)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3)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4)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5)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6)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7、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8、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阻车器、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9、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10、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1、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2)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3)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
12、 钢丝绳的安全管理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3)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该钢丝绳必须更换。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断丝,直径减小,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4)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5)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提升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
(6)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13、提升装置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2)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4)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
(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6)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7)松绳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8)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六)预防透水事故、探放水措施
掘进工作面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要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佩带自救器,要有专职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探水作业地点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掘进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长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长,及时处理。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长。
情况危急时必须及时带上自救器,准备撤离探水地点。
(七)掘进巷道遇地质变化、顶板破碎、过断层、溶洞的安全措施
1、认真了解总结本矿的地质构造及断层的特性和规律,每次遇断层及巷道的走向要有把握。
2、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巷道破顶(底)通过。
3、破顶(底)时要加强支护,认真进行敲帮问顶,搞好背帮接顶,过断层一般情况下巷道压力比较大,应加大支护材料的材径和加密支护距离,加密背帮。
4、加强通风,过断层一般瓦斯涌出量较大,要增大风量,降低作业点的瓦斯浓度。
5、掘进工作面过断层时,如断距不大可以直接通过,但要加密支护。
6、巷道 过老空时根据情况, 如空区在下,就用充填法通过,如空区在上面时,就采取发拱通过,并加强拱顶的回填。
7、过断层(溶洞)时要注意防治透水事故的发生,因为断层是透水通道必须坚持有凝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八)瓦斯检查、瓦斯排放 、盲巷管理
瓦斯检查
1、瓦检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2、瓦检员所带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
3、瓦检员必须按矿技术负责人编制的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符合规定。
4、下列地点必须设点挂牌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掘进工作面:局扇进风、掘进头、回风、回风中的电气设备处;高冒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密闭与栅栏处。风井总回风、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地点。
5、瓦检员在日常检查瓦斯和CO2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不准用便携式瓦检器进行检测,就瓦斯和CO2检测次数、周期做如下规定:
(1)掘进工作面:局扇进风(每班2次,间隔3小时),若是被串联的进风(每班3次,间隔2.5小时),掘进头(每班3次,间隔2.5小时),回风(每班3次,间隔3小时),回风中的电气设备处(每班3次,间隔2.5小时)。
(2)高冒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地点(随时出现随时检测);密闭每周检测一次,原则规定是周二的中班进行,栅栏每天检测一次,规定早班进行。
(3)风井总回风(每班3次,间隔2.5小时),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处(每班3次,间隔2.5小时)。
6、瓦斯检查不得发生空班、漏检、少检、假检,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检员必须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
7、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积聚必须按《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瓦斯积聚。停电停风区域必须先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汇报。
8、任何人不得进入瓦斯浓度大于3%,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的地点,否则,必须采取专门措施。
9、井下放炮地点,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
10、通风瓦斯日报每日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审阅签字。
11、井下瓦斯排放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瓦斯排放
1、局扇因故停风或启封密闭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有组织进行排放。
2、排放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排放回风系统内必须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警戒位置,断电范围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②排放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瓦斯浓度不大于1.5%;
③、排放时必须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并在措施中明确控制风量方法。
④、排放结束后,巷内各处瓦斯均低于1.0%时,方可向巷道内送电并恢复作业。
3、组织排放时由矿领导现场负责,排放前由矿技术负责人进行排班。
4、巷道内瓦斯浓度小于3%时可由瓦检员自行排放,超过3%必须进行有组织措施的排放,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拉循环风。
5、全矿停风时排放瓦斯顺序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盲巷管理
1、井下凡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且未通风的独头巷道,长度超过6m均作为盲巷处理。
2、盲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不超过《规程》规定时,可设置栅栏并揭示警标,否则必须进行密闭。栅栏、密闭位置应设在距巷口小于2m处。栅栏设置应封闭全断面,栅栏孔规格不得大于200×200mm,质量牢固可靠。
3、处理盲巷时,密闭前5m内必须切断所有电线和铁道,防止杂电流引入盲巷。
4、盲巷必须设禁止牌,检查牌,同时建立台帐,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图与通风系统图中。
5、密闭每天检查一次,栅栏每班检查一次,栅栏内的巷道每周检查一次。发现密闭,栅栏损坏或有瓦斯积聚等问题时,必须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理。
6、进入设置栅栏的盲巷内检查时,不得进入瓦斯浓度达到3%或其它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的区段,并有专门措施,栅栏内盲巷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或CH4浓度大于3%时必须立即密闭。
7、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九)局扇安全管理措施
1、掘进巷或独巷超过6m必须采用全负压或局扇(局部通风机)通风。
2、局扇安装、拆除实行申请报告制度。安装前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所需供风量填写安装申请单,拆除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
3、局扇安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局扇及开关安装在距送风工作面回风口10m以外的新鲜风流中,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大于0.3m。
②、局扇安装地点的巷道风量必须大于局扇吸入风量,严禁局扇拉循环风。
③局扇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该局扇送风独巷内的一切电源。
4、局扇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①风筒敷设必须吊挂平直,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无破口。
②风筒末端距迎头不超过5m,风量满足《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③风筒拐弯必须缓慢拐弯,不准拐急弯,异径风筒连接必须先大后小。
5、局扇由瓦检员负责进行挂牌管理,除瓦检员、矿技术负责人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一台局扇只能向一个掘进面送风。
6、使用过程中的局扇不论停工与否,不得停风。因故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停风区的人员立即撤出,瓦检员立即将局扇开关和独巷内所有电源开关断电后打到“零位”,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 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
(十)预防职业病、综合防尘措施
1、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
2、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通风眼使用。
3、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1)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规定。
(2)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洒水防尘措施。
4、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5、掘进工作面回风口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6、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必须设置洒水防尘设施。
7、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8、掘进工作面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煤层掘进巷道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十一)临时停电停风、恢复送电通风及盲巷管理措施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特殊情况下造成的停电停风而需要恢复送电、通风以及启封旧巷时排放瓦斯,必须执行
1、掘进工作面在生产中途突然停电停风时应立即撤人,并打上拦栅揭示警标。
2、恢复送电通风前必须确认主扇正常运行,首先检查采掘工作面的进回风流的瓦期浓度是否超限,在风流方向正常瓦斯浓度不超限的情况下,方可启动局扇风机,排放独头巷道瓦斯时,只能采取逐步排放(限量)的方式进行瓦斯排放,确保巷道回风口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同时要认真检查风机附近20M的瓦斯 浓度不大于0.5% ,排放巷道积聚瓦斯时必须由瓦检员和安全员同时在场。
3、当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有矿长、工程师在场指挥,风机附近20M瓦斯浓度超过0.5%时停止局扇的运行,排放瓦斯时总回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75% 。
4、排放巷道积聚瓦斯时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风量。
5、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在规定值以下时方可恢复生产。(旧巷恢复送电通风与以上措施相同)
(十二)掘进巷道贯通安全措施
(1)掘进巷道贯通前,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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